一、关于劳动争议的管辖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劳动争议范围
(一)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纠纷类型
(三)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的案件类型
三、关于劳动争议的主体
四、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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