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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6-07 点击次数:
张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微信、电话催讨,被告明确表示尚欠原告28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的规定,原告无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存在利息约定,本案诉争借款应依法视为没有利息,故对原告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负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庭审中,被告称诉争借款为赌债,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8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春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