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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7-04 点击次数:
湖南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原告湖南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湖南某公司在李某某外派期间每月向其发放的4500元境外补贴能否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经济补偿。本案中,李某某入职湖南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入职时间、离职时间、经济补偿金计算10个月工资双方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法院认为4500元境外补贴不应纳入工资总额。首先,李某某于2019年6月被湖南某公司外派至越南工厂才每月享有境外补贴;其回国后,并未再享有该补贴。其次,2020年10月29日湖南某公司根据湖南某(越南)公司的申请作出《关于长期派驻越南人员境外补贴发放标准调整》:“……2、长期派驻其他人员(李某某等7人):原每月3600元境外补贴调整到4500元。并注明:……2、若长期派驻人员结束派驻任务调回国内工作后即不再享受境外补贴。3、以上境外补贴指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拥有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湖南某公司决定提高派驻越南人员境外补贴标准的内部文件,是行使企业自主经营权,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之规定,该4500元每月的境外补贴属不列入工资总额的事项,应予以扣除。湖南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反映被告离职前12个月的月工资组成标准、代扣代缴个人部分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比例。且对未依法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支付经济补偿不持异议,在可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项目中,仅主张境外补贴是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交通费等4500元/月予以扣除,法院予以支持。法院确认李某某的经济补偿金依为:45000元=10个月×[(9000元-4500元)×12个月÷1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原告湖南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二十日内向被告李某某支付工资4500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南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