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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4-06-07 点击次数:
范某某与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株洲抖某文化传媒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3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与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签订书面入学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未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店铺销售额、粉丝量等未达到合同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原告申请解除原告与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签订的《短视频电商课程培训协议-旗舰版》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庭审中原告的陈述及相应的证据,被告向原告履行了合同部分协助义务,本院结合双方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株洲抖某文化传媒中心向原告退还案涉费用合计20,860元。对原告主张的2,989元线上视频学习课程费用,该学习课程原告并非向被告购买,收款主体亦非被告,且原告也实际使用并观看了部分学习培训视频。对原告请求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退还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于2023年6月2日签订的《短视频电商课程培训协议-旗舰版》;
被告株洲某某文化传媒中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范某某退还服务费用20,860元;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