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涉外商事纠纷诉源治理走深走实,充分发挥贸促会调解组织在涉外商事纠纷诉源治理和多元化解中的优势作用,积极推动构建我省调解、诉讼有机衔接的涉外民商事纠纷联动解决机制,扎实推进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助力我省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最优营商环境建设。
二、工作原则
(一)合法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据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及行业惯例开展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二)调解优先原则。按照“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要求,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引导和鼓励中外当事人优先选择调解方式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三)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维护公平有序、统一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助力打造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
(四)便捷高效原则。根据纠纷实际,灵活运用多种解纷方式,不断提升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智能化水平,便捷高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
三、工作范围
(一)属于全省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内的涉外商事纠纷;
(二)其他可以由贸促会调解组织受理的商事纠纷(如买卖合同、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等);
(三)涉港澳台商事纠纷参照适用;
(四)涉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商事纠纷参照适用。
四、工作机制
(一)加大引导调解力度。全省各级法院在受理或审理管辖范围内的涉外商事案件过程中,应当向当事人宣传调解的优势和特点。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诉前委派、诉中委托等方式,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将纠纷提交当地贸促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二)完善诉调对接模式。推行“特邀调解+司法确认”等工作模式,将贸促会调解组织纳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根据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贸促会调解组织依法独立开展调解工作。建立调解协议快速确认通道,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委派或委托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
(三)规范诉调对接程序。根据涉外商事调解的特点,注重程序衔接和闭环管理,提供“一站式”专业调解服务。各地法院和贸促会结合司法审判及调解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诉调对接的适用范围、案件移送、期限场所、文书送达、调解终止、司法确认等,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四)推动调解组织行业建设。支持省贸促会筹建湖南省商事调解协会,健全省市县涉外商事调解网络,加强调解服务供给,培育“有纠纷找贸促”涉外商事纠纷调解服务品牌。推进贸促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完善调解员名册管理,建立健全调解专家库。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加强对调解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建设,建立完善专职调解员分类分级考评管理。
(五)创新调解工作机制。探索引入外籍调解员参与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工作,建立并规范管理外籍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中立评估机制,聘请相关领域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提供专业的评估意见。积极探索“以保促调”机制,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正确运用好诉前保全制度,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六)推进共商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法院和贸促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场所共用、队伍共建、案件共办、信息共享,在积极运用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的同时,扎实推进贸促会调解组织线下对接、入驻法院,努力实现线上线下调解并举,并取得实际成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省高院负责对全省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省贸促会负责对贸促会湖南调解中心(湖南省商事调解协会)及各市州贸促会调解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双方强化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涉外商事纠纷诉源治理、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省高院和省贸促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涉外商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及时解决实践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涉外商事纠纷化解机制的新途径、新方法,做好各项衔接工作的督促落实。
(三)建立联络员机制。省高院和省贸促会应分别指定信息联络员1名,负责日常联络、会务联系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的沟通、协调。全省有关人民法院和市州贸促会分别指定案件联络员1名,共同负责调解案件的移转、沟通、协调工作,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注重宣传激励。充分利用各种平台渠道,大力推广“调解优先”理念,广泛宣传典型案例、调解成果,扩大社会影响力。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鼓励基层创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营造有利于涉外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的良好氛围。
来源:湖南贸促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