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以下简称“某某邵阳市分行”)与被告石某法信用卡纠纷一案,法院202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邵阳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法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石某法向原告某某邵阳市分行申领信用卡,并签署领用合约,双方已形成信用卡合同关系,双方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透支本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在合同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18%的范围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对超出年利率18%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石某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信用卡3568××××2669本金29049.76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18年2月15日起在年利率18%以内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