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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官司法院受理么?—长沙市中院案件受理范围

更新时间:2024-06-12 点击次数:
我的官司法院受理么?—长沙市中院案件受理范围
一、 本院受理的一审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没收违法所得案件;

4缺席审判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50亿元以下)及部分涉知产行政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5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省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全省范围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5全市范围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

6除第4、5项之外,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7全市范围内期货交易纠纷案件;

8全省范围内对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

9本院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之诉;

10对本院生效判决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11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三)其他行政案件

1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4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5上述案件涉及不动产的,应适用专属管辖。

二、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1.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2.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长沙市范围内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

2对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

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本院受理的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3. 当事人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行政案件。

五、本院受理的再审案件

1、(1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向本院申诉;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其申诉经过该基层法院审查处理并驳回仍坚持申诉的,可向本院申诉;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赔偿调解书不服或者对基层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赔偿调解书不服,6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的行政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3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本院受理的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

2属于我院管辖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3属于我院管辖的生效国内仲裁裁决;

4属于我院管辖的涉外仲裁裁决、经我国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5属于我院管辖的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6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7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8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属于我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1申请撤销本市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2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终局裁决的案件;

3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4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

7本院认为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