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
三、证据材料。需要提交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其中,已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予赔偿的,应当提交已经申请赔偿的证据;赔偿义务机关拒绝赔偿或者申请人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应当提交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四、有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当提供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公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律师执业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复印件;代理人是近亲属或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供身份关系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函原件,以及经核对无异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承受权利的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六、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的,应当到本院面签,但代理人是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除外。面签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以便核对。申请人不便到本院面签,且又未委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可以将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其他诉讼材料经公证后邮寄我院立案;
七、具有涉外因素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的材料请参考民事案件。
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