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龚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搭乘蔡某、华某、舒某一同出行。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因右后轮爆胎,导致车辆失控侧翻,造成蔡某等3人不同程度受伤。经认定,龚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涉车辆核定载客3人,龚某投保了10万元/座的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客)责任保险,共投保2座。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蔡某将龚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诉讼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龚某只投保了两个座位的乘客险,现有3名乘客受伤,基于公平原则,3人平摊20万元的责任限额,每人限额不能超过66666.6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车辆在投保2个乘客座位险但有3名乘客受伤的情况下,乘客座位险该如何赔付?
关于座位险如何赔偿,因多名被侵权人共存的情况下,座位险作为商业险如何赔偿,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本案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这就是说,蔡某等3名乘客按实际损失比例分配20万元的责任限额。经核定,蔡某各项损失共计149650.33元,华某损失共计78258.95元,舒某损失共计52363.37元。即蔡某的赔偿额度为106789.11元{200000元×[149650.33元/(149650.33元+52363.37元+78258.95元)]},但因保险公司每个座位险赔偿限额不能超过10万元,故保险公司只需赔偿蔡某10万元,超过上述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由司机龚某承担。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某、舒某在另案中也按比例在剩余座位险10万元中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根据最新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说明这项保障责任是与核定载客数相关的。目前保险行业一般处理方式为如果出险时车辆实际载人数大于核定载人数,车上人员责任险各保障项目每人保险金额为:该保障项目的总保险金额/实际载人数。但该保险行业一般处理方式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容易引起争议,一旦引起司法纠纷,需要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非超载乘客一定能获得顺利理赔。因此,并非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就可以“万事大吉”。同时,超员超载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影响行车安全和机动车使用性能,所以再次提醒大家,为了自身和他人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